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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基本理论

来源:2exam.com 2015-1-27 23:13:10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明确各项基本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概述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理论板块构成,即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时,应当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思路和方法来进行,而不能完全局限于诉讼程序本身。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前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后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内在价值主要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研究意义:可以推动其他基本理论和具体理论向纵深发展;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导方向;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讼的目的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第四节 诉权和诉

  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则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诉权的保护:(1)应当在观念上强化对诉权之重要性的认识。(2)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3)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诉的合并,诉的分离,诉的变更与诉的追加。

  第五节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诉讼标的理论应当有助于解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第六节 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既判力的意义: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力;终局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判断的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

  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概述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三)民事诉讼目的

  (四)诉权与诉

  (五)诉讼标的

  (六)既判力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类型;2.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3.诉权与诉的含义;4.诉的种类与要素;5.诉讼标的的概念与意义;6.诉讼标的的识别;7.既判力的概念。

  (二)领会

  1.各个基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2.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3.诉权的保护;4.诉的要素、种类、合并、分离、追加、变更;5.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6.既判力的意义;7.既判力的范围。

  (三)应用

  将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制度和司法实践联系起来,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具体程序、制度规定和当事人、法院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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